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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陈军高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军高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灵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高,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灵宝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灵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僧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高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补充侦查后,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底,被告人陈军高购买了灵宝市城关镇某村第17组村民赵某承包村里老鱼塘周围的70棵杨树,同年3月初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军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70棵杨树分批砍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为15.016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军高退缴现金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军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油锯,书证户籍证明、灵宝市林业局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灵宝市政府非税收入专用交款通知书等,证人赵某、陈某、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进行采伐,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高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军高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军高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波瑞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