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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揭榕法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炳新与卢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新,卢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揭榕法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陈炳新,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郑郁郸,系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奕蔓,系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舜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炳新与被告卢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炳新以已与被告卢舜明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炳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由原告陈炳新负担。审 判 员 林利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