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奔与尹维龙、马奔委托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尹维龙,马奔,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再字第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尹维龙,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慈溪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奔,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申诉人尹维龙与被申诉人马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6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7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 松 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