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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行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桥馨园云南过桥米线店东大街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阎玉安,男。委托代理人贺婧,女。被申请执行人西安桥馨园云南过桥米线店东大街店,住所地本市东大街***号钟楼邮政酒店*楼。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桥馨园云南过桥米线店东大街店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主体已经灭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应对碑人社罚字(201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碑人社罚字(201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付德清审 判 员  潘 荣代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