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尚某某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浩审 判 员  冯笃岐人民陪审员  王三信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