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方、张映映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张方,张映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61号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号华豪丽都1幢三单元4层30403。法定代表人陈灿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佳佳,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黄海波,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总监。被告张方,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映映,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方、张映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462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晓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