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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王萍,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以“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连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