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王萍,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以“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连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