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4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18日。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82年9月18日。本院在执行刘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于2012年6月1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李某某娘家陪嫁物“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机1台、“康佳”冰箱1台、“联想”电脑1台、棉被2条、弹花被1条、毛毯2条,于2012年7月24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2500元,款物现已由申请人李某某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