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德柱与李军秀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柱,李军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544号原告:张德柱,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李军秀,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柱诉被告李军秀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柱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