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四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张某;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九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四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刘某,男性,。被告郭某,男性,。被告张某,男性,。被告沈某,男性,。刘某诉郭某、张某、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十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一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张某、沈某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柴油款190771元。二、被告郭某、张某、沈某共同偿还原告刘某逾期付款损失6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96771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郭某、张某、沈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特木其乐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