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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四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张某;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九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四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刘某,男性,。被告郭某,男性,。被告张某,男性,。被告沈某,男性,。刘某诉郭某、张某、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十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一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张某、沈某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柴油款190771元。二、被告郭某、张某、沈某共同偿还原告刘某逾期付款损失6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96771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郭某、张某、沈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特木其乐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