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立合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立合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长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陕西立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新村。法定代表人李勇军,总经理。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703室。法定代表人董西京,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军飞,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立合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1年9月13日对其作出的市国土西新分发(2011)5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以其拆迁补偿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立合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安利审 判 员 康公理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