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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重庆巴老汉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巴老汉家具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巴老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杨述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喻绍平。委托代理人:曾宪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街上。法定代表人:朱国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正前,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包福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巴老汉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合法民初字第0854号民事判决,重庆巴老汉家具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巴老汉家具有限公司以因工程量计算资料收集不全、成本偏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巴老汉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巴老汉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上诉人重庆巴老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