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宏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宏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宛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西安宏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落水村西口1号院法定代表人:郭迎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西韦,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系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长安区,特别授权。申请人西安宏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为淅川县泰安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淅川县富达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此汇票出票后经多次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0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3050005321017178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宏庐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杜学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宗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宛民催字第7号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西安宏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淅川县泰安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淅川县富达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此汇票出票后经多次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2011年11月0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3050005321017178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宛民催字第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宏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