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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二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四能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四能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二催字第3号申请人成都四能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四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成都四能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022473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出票人安阳市英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长治市森兴经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成都四能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安阳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6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四能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成都四能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封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庆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