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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危琼英与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危琼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9号碧海金都4楼。法定代表人:付长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危琼英,住重庆市江北区。上诉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法民初字第6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翎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