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绍田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敏,杜家麒,王广才,赵景芳,孙绍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杜建敏,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杜家麒,男,200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广才,男,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景芳,女,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绍田,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的(2011)郯执字第1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孙绍田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绍田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