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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绍田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敏,杜家麒,王广才,赵景芳,孙绍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杜建敏,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杜家麒,男,200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广才,男,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景芳,女,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绍田,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的(2011)郯执字第1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孙绍田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绍田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