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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亚娟与乐定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娟,乐定芳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42号原告:朱亚娟,女,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乐永幸,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乐定芳,男,194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乐芬,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娟与被告乐定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娟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定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亚娟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娟撤回对被告乐定芳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朱亚娟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