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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振江与被告刘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江,刘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吕振江,农民。被告刘文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江与被告刘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广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