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振江与被告刘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江,刘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吕振江,农民。被告刘文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江与被告刘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广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