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