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相某某,男,2012年4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2]第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代检察员詹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前后,被告人相某某以八十元的价格从樊某某处购得一只长管猎枪,藏于家中。2012年2月27日被洛南县公安局查获。经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系火药枪,具备击发效能,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王某某、樊某某、师某某的证言、洛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所扣押枪支的照片、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痕迹)字[2012]02号枪支、弹药鉴定书、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相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宝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丹-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