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90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巿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李君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