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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彭宣霖与张文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宣霖,张文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彭宣霖,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文琦,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宣霖与被告张文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宣霖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宣霖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宣霖撤回对被告张文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保全费83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48元,由原告彭宣霖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静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