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58-2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水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冯孔盛。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58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35元的财产,冻结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0035元。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东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3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0035元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