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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智慧、柏建录与被执行人耿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智慧,柏建录,耿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田智慧(曾用名田智会),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龚艳馥,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柏建录,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耿静,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田智慧、柏建录与耿静买卖合同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每人货款50000元,其余货款80000元、欠款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04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自愿放弃,执行款领取后,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