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广智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广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242号原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广智,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襄垣县下良镇曹坪村**号。2012年3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广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判后,郭广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郭广智与王志(已起诉)原系长治市印象小镇饭店员工,二人知道该饭店厨师长冉运超每晚携带营业款回家便预谋抢劫。2011年12月17日22时许,郭广智、王志戴着帽子、口罩在长治市府后西街中国银行附近拦住冉运超,二人使用竹棍殴打冉运超,后王志将冉运超挎包抢走,冉运超边喊边追王志。冉运超追赶王志时遇到下班回家的同事刘军、周亮,刘、周二人追赶王志,并追回挎包,包内装有现金13000余元及价值390元的SHARP07A米奇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已由冉运超领取。2012年3月13日,郭广智主动到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冉运超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011年12月17日22时20分许,其从印象小镇摩登生活馆下班后,将营业款装到其背包内,骑电动车过了小西门桥,到了西博源超市附近时,突然从路边窜出两个人,一人将其拉下车后,二人对其进行殴打,其头部被类似木棒的东西打了几下,接着其中一人开始抢其背包,其拽住背包,后背包被此人拉断,此人就抢上背包开始往长治市女子医院方向跑,另一同伙往另一方向跑。其边喊“抢劫”“刘军,有人抢我的包”,边追抢包之人,刘军、周亮听到后就追抢包的人。在西博源超市对面的公交车站附近,刘军、周亮抓住抢包的人,追回背包。被抓的人称是王志,其才认出此人是印象小镇以前的员工,叫王志,其背包内有现金13559.4元,SHARP07A米奇手机一部。2、刘军的询问笔录:2011年12月17日22时10分许,其同周亮从印象小镇摩登生活馆下班后回家,当二人行至西博源超市广场前方时,其听见有人喊“刘军,抢劫”,随后有两个人一前一后从其身边跑过,其才看清喊抢劫的是冉运超,其就追冉运超前面的人,在女子医院对面,其追住此人,将此人摁在地上,周亮、冉运超也赶到,追回背包,被抓的人称是王志,其认出此人是印象小镇以前的员工,抓住王志后,冉运超打开包看了看,其也见包内有很多钱。周亮询问笔录亦证实刘军所述。3、王志讯问笔录:案发前,郭广智找其说,过年没钱,想弄点钱,因其与郭广智以前都在印象小镇打过工,知道冉运超晚上下班时带营业款回去,二人决定抢冉运超,2011年12月17日晚,郭广智和其联系好后,二人9点半碰头后,就到博源超市边的中国银行附近等,约10点半左右,冉运超过来了,其就上前将冉运超连同电动车推到,郭广智用竹棍打冉运超,后郭广智把包从冉运超身上拽下给了其,其拿上就跑,后被饭店的两名厨师抓住。4、物品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手机价值。5、郭恩兵询问笔录、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郭炜、李欣典投案材料证明郭广智投案事实。6、被告人、被害人身份证明。7、被告人归案后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辩解。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郭广智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未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广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后,郭广智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一是认为自己有自首及未遂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二是自己受王志和郭灵枝指挥,自己只是从犯,故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广智与王志(已起诉)原系长治市印象小镇饭店员工,二人知道该饭店厨师长冉运超每晚携带营业款回家便预谋抢劫。2011年12月17日22时许,郭广智、王志戴着帽子、口罩在长治市府后西街中国银行附近拦住冉运超,二人使用竹棍殴打冉运超,后王志将冉运超挎包抢走,冉运超边喊边追王志。冉运超追赶王志时遇到下班回家的同事刘军、周亮,刘、周二人追赶王志,并追回挎包,包内装有现金13000余元及价值390元的SHARP07A米奇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已由冉运超领取。2012年3月13日,郭广智主动到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冉运超报案材料、询问笔录。2、刘军、周亮、郭恩兵的询问笔录。3、王志讯问笔录。4、物品鉴定结论书、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郭炜、李欣典投案材料、被告人、被害人身份证明。5、原审被告人归案后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广智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郭广智上诉称自己有自首及未遂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其自首及犯罪未遂的情节原审判决已经予以充分考虑,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郭广智上诉称自己受王志和郭灵枝指挥,自己只是从犯,故请求依法改判,对此,经审理查明,该上诉理由只有郭广智个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该上诉理由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代理审判员 范 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