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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2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人,住本市莲湖区。被告倪某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人,住本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