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广州超邦化工有限公司、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超邦化工有限公司,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超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郭塘郭雅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思亮。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湖头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陈铁生。职务:厂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超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超邦化工有限公司56200元及诉讼费1205元,案件受理费76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核,被执行人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广州超邦化工有限公司56200元及诉讼费1205元,案件受理费761元。现被执行人已将所欠的56200元,诉讼费1205元全额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州超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意见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意见书,本案属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