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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冠润滑脂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托普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冠润滑脂有限公司,慈溪市托普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94号原告:天津市津冠润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法定代表人:彭继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晶晶,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冠润滑脂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住所江苏省海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冠润滑脂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被告:慈溪市托普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冠润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托普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津冠润滑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冠润滑脂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