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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中法行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贯群动漫精品工艺厂、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贯群动漫精品工艺厂,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汪方香,唐雪辉,唐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惠中法行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贯群动漫精品工艺厂。负责人:陈天生。委托代理人:马志强、杨志斌,均为广东天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黄宇标,局长。原审第三人:汪方香。原审第三人:唐雪辉。原审第三人:唐华林。上诉人惠州市贯群动漫精品工艺厂诉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撤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1)惠阳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贯群动漫精品工艺厂以其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庭外协调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州市贯群动漫精品工艺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州市贯群动漫精品工艺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惠州市贯群动漫精品工艺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南代理审判员  覃毅华代理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