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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许丹丹与曹亚龙、杨燕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424号原告许丹丹。委托代理人郭军良。被告曹亚龙。被告杨燕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丹丹诉被告曹亚龙、杨燕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丹丹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的陕AF36**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丹丹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AF36**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