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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2)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970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谢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