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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丽梅、王雪等与罗建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梅,王雪,王元,王魏,罗建德,刘赛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孙丽梅,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海市人,无业,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王雪,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海市人,无业,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王元,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海市人,无业,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王魏,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海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罗建德,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第三人:刘赛风,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梅、王雪等四人与被执行人罗建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建德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第三人刘赛风系被执行人罗建德的配偶,被执行人罗建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应承担的赔偿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罗建德及其配偶刘赛风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赛风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赛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丽梅、王雪等四人清偿债务191352.6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