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周某2、林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某2;林某1;周某1;周某3;林某2;周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2,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某1,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林某2(周某1之母),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2(周某1之母),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4,女,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若飞,黄崇冠(实习),系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周某3,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周某2、周某1、林某1因与被上诉人林某2人家庭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经反复考虑,自愿放弃上诉权利,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2、周某1、林某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交纳4400元,由上列上诉人负担4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彬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