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文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20日生男孩王攀勇,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婚生男孩王某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原、被告共同财产拖拉机一台,电动车一辆归被告王某乙所有,其他物品归原告王某甲所有。(以履行)四、婚后原告在被告处所盖北房三间,原告放弃权利,归被告所有。五、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