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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3月2日生。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0日16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GCB4**号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吴黄线(省道213)116公里500米处,被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振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