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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练强与方小群,刘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强,方小群,刘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91-1号原告练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小群,住址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周文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祝玉,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瑞芬,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瑞芬名下价值1680000元的财产及查封了原告练强的担保人颜为红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鹿茵翠地8栋08C号的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因本案现已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瑞芬名下价值168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练强的担保人颜为红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鹿茵翠地8栋08C号的的房产(深房地字第××)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