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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鹏,刘纪鹏,张文良,张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刘运鹏,女,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白马山3楼1单元4号。被告刘纪鹏,女,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东新平房12条9号。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良,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营运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一工房4楼3单元15号。被告张璐,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骏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30号凯鑫国际四层。委托代理人张文良,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营运科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一工房4楼3单元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鹏与被告刘纪鹏、张文良、张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鹏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庆武负担。审 判 长  何俐桦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温永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