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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蔡某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广河村。被告:蔡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公安分局家属北楼一单元一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