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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陶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乔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2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