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陶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乔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2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