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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亚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家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亚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郭家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00452号原告铜陵市亚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铜陵市沿江中路。法定代理人易某,总经理。被告郭家东,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亚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家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亚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亚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铜陵市亚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余卫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