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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民一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一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XX;广西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青民一初字第1747号原告金XX,男,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石维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杰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东方曼哈顿X屋。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被告广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div>法定代表人吴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应军,男,住南宁市江**。原告金XX诉被告广西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产公司”)、广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的委托代理人韦杰文、被告XX地产公司、XX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应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XX诉称:2010年4月18日,被告XX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XX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会展路9号的XX·山水1号4号楼4单元XX号房。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XX地产公司也于2010年12月30日向原告发出了交房通知,但在交接房屋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地面开裂的现象,于是立即向XX地产公司提出,XX地产公司也表示在交房后会予以维修。但是被告XX地产公司在交房后,经原告多次请求和催促,仍未为原告维修。XX物业公司在原告提出保修要求后,也一直没有采取修复措施。原告认为,被告XX地产公司作为商品房开发商,依法应当保证商品房质量合格,商品房有关部位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依法应当承担保修义务,被告XX物业公司作为被告XX地产公司的房屋质量保修联系单位,依法应当代XX地产公司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位于南宁市会展路9号XX·山水1号4号楼4单元XX号房开裂的地面由两被告修复并承担维修费用;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XX地产公司、XX物业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在装修涉案房屋过程中,破坏了厨房的防水,致使客厅地面产生裂缝,发生渗漏后,原告才要求被告进行处理。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房屋存在裂缝。该裂缝属于非结构性裂缝,不影响主体结构及使用,被告还是愿意为原告进行维修,但希望原告予以配合。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XX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南宁市会展路9号XX·山水1号4号楼4单元XX号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XX地产公司付清了购房款,被告XX地产公司向原告交付了上述房屋。因上述房屋的客厅地面产生了裂缝,原告遂要求被告XX地产公司、XX物业公司对该裂缝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地产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对房屋的裂缝进行了修复,现已维修完毕。本院认为:被告XX地产公司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对XX·山水1号4号楼4单元XX号房的裂缝进行了修复,且已维修完毕,原告对被告XX地产公司的维修结果亦较为满意,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现原告仍坚持要求被告XX地产公司、XX物业公司对上述房屋开裂的地面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02010********。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倩人民陪审员  黄岚岚人民陪审员  余安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引用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