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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凤银与洪荣春、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繁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银,洪荣春,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繁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徐凤银。被告:洪荣春。被告: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繁昌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银诉被告洪荣春、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繁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银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银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03元,由原告徐凤银负担。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