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与谢东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东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仰权,该联社职员。被告谢东群,男,现年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东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