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与赵培忠 刘广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赵培忠,刘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负责人陈永祯,行长。被执行人赵培忠,男,汉族,居民,临沂市兰山区人。被执行人刘广新,男,汉族,居民,临沂市兰山区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河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培忠、刘广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培忠、刘广新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800001901005000000207;开户行:临商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冠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