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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与赵培忠 刘广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赵培忠,刘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负责人陈永祯,行长。被执行人赵培忠,男,汉族,居民,临沂市兰山区人。被执行人刘广新,男,汉族,居民,临沂市兰山区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河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培忠、刘广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培忠、刘广新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800001901005000000207;开户行:临商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冠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