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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诚信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邵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诚信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邵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慈溪市诚信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镇前村。法定代表人:冯文明。被告:邵漪,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周巷塞特电器配件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诚信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诚信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