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叶小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叶小青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36号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焕鹏。被告叶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小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何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