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申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申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08号原告:徐某,女,194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申某,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申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李献忠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