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68号原告牛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俐桦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温永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