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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行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市某某区田外田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某某段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娜,局长。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田外田快餐店,住所地本市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田外田快餐店依法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碑人社罚字(20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德清审 判 员  王育英代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