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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勤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与星辉储运(深圳)有限公司许可类行政裁定书1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勤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星辉储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行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初字第10号原告深圳市勤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飘扬。委托代理人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法定代表人李书玉,关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明,该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之夏,该关工作人员。第三人星辉储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teffenSchiottz-Christensen。委托代理人母健荣,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勤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对第三人作出的深关加(2011)962号文件以及核发的(深)关出库字第042号《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收到原告深圳市勤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勤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勤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勤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